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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局设置新闻发言人,由局分管办公室领导担任。主要职责为:审核新闻发布方案、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代表本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等。
第二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以新闻发言人名义或受新闻发言人委托发布新闻、声明、谈话,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网络发布(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我局政府网站发布)和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以不同的方式发布同一信息时,内容口径必须统一。
第三条 原则上按照“4·2·1+N”模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即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活动,新闻发言人或局分管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新闻发布活动,局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新闻发布活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出现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敏感问题时,局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及时主动发布信息。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选题确定主要分为局领导提出选题;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局领导审定选题;办公室提出,与业务科室协调后报局领导审定选题。
每年1月份各科室向办公室报送新闻发布计划。
第五条 新闻发布所需文字材料包括:
(一)新闻发布稿;
(二)有关新闻素材;
(三)答复相关问题的口径;
(四)必要的资料索引。
新闻发布所需文字材料由相关科室起草,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和新闻发言人审定。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程序:
(一)介绍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主题及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三)新闻发言人或有关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第七条 新闻发布后,相关科室负责及时追踪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情的动向,进行舆情分析和效果评估,检验发布效果。
如发现媒体有不符事实、有失偏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误解情况的,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等形式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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