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623840P/201908-00006 | 组配分类: | 改革任务落实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制度(试行)》、《池州市涉审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池数资〔2019〕51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8-10 | |
废止日期: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9] 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制度建设任务分工,我们制定了《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制度(试行)》、《池州市涉审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制度(试行)》。经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5日
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池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整合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市、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发挥服务企业和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实现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分阶段并联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地应依法依规对审批阶段明确简化要求,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每个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第四条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一是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二是窗口申报,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或指导其自助办理。
(二)项目受理。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建管系统统一接件后,分发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并将受理意见反馈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或网上反馈申请人。对受理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发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
申报事项涉及跨层级审批的,通过各层级综合窗口之间进行调度、分办及申请材料流转。若事项涉及上报件、下沉件(市本级审批,受理审查环节下放至县区),由审批部门之间调度、流转。
(三)审批办理。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建管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后置部门在等待期间,应对其他材料先行审查,待前置部门结果一到即完成办理。
(四)统一出件。并联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证照、文书、表格等),将结果上传到建管系统,纸质文件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六条 综合窗口牵头单位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整合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事项申请表》,用于所申请事项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事项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协调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必要时提请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七条 综合窗口配合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所涉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单位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牵头单位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一)设置综合窗口并提供办公环境和条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业务部门实行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要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
第九条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审批事项的咨询,发放统一受理材料清单及办事指南、指导填写申请表格等。
(二)负责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收件、登记、分办、受理意见及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的统一送达。
第十条 相关审批部门及综合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的。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对应当纳入综合窗口或建管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进行体外循环的。
(七)综合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八)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制度(试行)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9〕24号)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集中进驻
供水报装、配电审查、用电报装、燃气报装、有线电视、网络通信报装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事项要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承担上述事项办理职责的相关市政公用单位,要按照事项、人员、授权三到位的要求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相应办事窗口。
二、梳理优化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各市政公用单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落实“减事项、减次数、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申请材料进行梳理优化,编制办事指南,公开服务承诺,规范收费行为。
三、服务事项纳入综合窗口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各市政公用单位要加强相关业务培训,提供标准化收件(受理)清单。综合窗口人员严格按清单收件(受理),并负责将办理结果统一出件(快递送达件除外)。
四、服务事项纳入网上审批平台运行
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监管。其中:配电设计方案案审查并入工程规划联审阶段,水、电、气、网络报装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同步办理,配电设计中介机构应全部进驻网上中介超市管理运行。各市政公用单位积极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运维单位,做好事项、人员、流程等系统优化定制工作。
五、严格遵守日常管理制度
各进驻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标准化有关要求加强窗口建设。窗口人员严格执行政务服务大厅考勤记录、教育培训、投诉处理、文明服务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为申请企业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市政公用服务。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目录
单位 |
事项名称 |
供水公司 |
接水(改造)业务 |
供电公司 |
装表临时用电 |
高压用电新装 |
|
高压增容 |
|
燃气公司 |
民用户报装 |
工商用户报装 |
|
安广网络 |
有线数字电视管网配套 |
弱电管线迁改工程 |
|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报装 弱电管线迁移工程 |
池州市涉审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优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环境,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统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审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涉及行政审批的评估、勘查、鉴定、技术性审查等有偿服务的机构和社会组织。进驻中介超市的涉审中介机构,必须服从资质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监督部门和平台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中介超市是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场所。涉审网上中介超市是我市统一建立的中介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库、中介机构库、网上交易系统、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和公众服务界面。
第四条 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申请、动态入驻退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由采购方督促中标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入驻中介超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须遵循“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中介超市平台的建设和运维;
(二)各资质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入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资质、服务事项和业务流程进行审定,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三)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进行监管,规范中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入驻登记
第六条 提供以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中介超市,具体范围是:
(一)咨询评估类。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等文件编制,造价咨询、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矿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二)勘查设计类。地质勘查、工程勘查、建筑工程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等;
(三)测量调查类。工程测量、房产测绘等;
(四)检测服务类。消防设备及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检测服务。
第七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确认、登记。
第八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提交入驻申请和申报材料,并对申请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内容进行承诺。
(一)《中介超市入驻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三) 法人代表身份证及业务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四)中介服务法定资质(格)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五)各类中介服务法定从业规范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网上超市根据申报入驻的资质,移交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介机构的入驻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需要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时补齐补正;通过预审的入驻申请,须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带申报材料和有关证照原件到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无误后,行业主管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办理入驻登记后,网上超市管理机构为中介机构办理账号。中介机构凭账号开展网上超市的信息上传、服务互动、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期间,发生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质资格等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信息采集管理
第十三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建立中介超市数据库,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并在网上超市开通信息公示栏,公示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并为公众提供分类检索和服务比对等资讯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入驻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资质证书名称、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时限、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地址、服务承诺、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等采集信息发生改动的,应在网上中介超市后台提出修改信息申请,经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进行确认。
第四章 中介机构选取和服务
第十六条 网上超市设立公告专栏,供业主单位发布中介服务需求信息。
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可以择优选择入驻网上超市的中介机构(法定需要集中购买和公开招标的除外)。
第十八条 网上超市提供公开竞价功能,根据业主单位提交的申请,自动向中介超市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发布公告信息,邀请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
第十九条 发布申请和参与竞价视为双方当事人要约和承诺,选取结果视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业主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介服务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中选中介机构须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业主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并将完成服务的结果或相应的文书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五章 中介服务的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网上中介超市系统登记服务完成情况,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5个方面分别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星级评价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范畴,并作为公开选取的条件。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在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对外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根据服务评价、服从管理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情况对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管理。不良信用记录直接纳入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中。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处罚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限制或暂停中介超市服务,情节严重的,清退出中介超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
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结果名称 |
所处阶段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
部门 |
设定依据及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方式及标准 |
规范要求 |
1 |
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
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节地评价报告编制 |
节地评价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部门规章】《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3号) |
节地评价报告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土地复垦方案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第六条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临时用地审批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第六条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4 |
勘测定界报告编制 |
勘测定界报告(宗地图)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七条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双方协商,参考执行:国测财字〔2002〕3号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项目申请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投资项目核准 |
发改部门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
咨询服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项目建议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 |
项目建议书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改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咨询服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企业投资化工项目)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经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咨询服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改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咨询服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 |
初步设计文件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发改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概算报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 |
概算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发改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咨询服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节能审查 |
发改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咨询服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 |
安全评价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生态环境部门 |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编制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取水许可审批 |
水利部门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防洪评价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水利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运输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评价报告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制(港口工程)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港口工程)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八条 |
安全评价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港口工程)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港口工程)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九条 |
安全评价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港口工程)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港口工程)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十三条 |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咨询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 |
林业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条、第四条 |
可行性报告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林业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条、第四条 |
可行性报告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工程)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法律】《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工程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
人防部门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9〕第280号)第四条 |
人防工程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除港口外)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7 |
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编制 |
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经信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 |
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五条 |
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非煤矿山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1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住建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
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2 |
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编制 |
排水设施设计方案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
住建部门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
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3 |
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 |
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地震部门 |
【行政法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 |
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4 |
工程勘察 |
勘察报告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
住建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五条 |
工程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5 |
工程设计 |
设计文件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
住建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五条 |
工程勘察设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6 |
工程监理 |
监理报告 |
施工许可阶段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
住建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三十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许可阶段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
住建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委托省外机构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38 |
招标代理 |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 |
施工许可阶段 |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 |
发改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施工许可阶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0 |
环境监理 |
环境监理总报告 |
施工许可阶段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
生态环境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建函〔2012〕329号) |
环境监理费 |
双方协商, 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监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1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定的特殊项目)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施工许可阶段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部门 |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 |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
政府部门承担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42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技术评价报告 |
施工许可阶段 |
市级权限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3 |
特种设备检验 |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
施工许可阶段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最后修订)第二十一条 |
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4 |
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
施工许可阶段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审查 |
卫健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估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5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许可阶段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人防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
政府部门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不再要求申请人实施,改由人民防空管理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46 |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编制 |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
竣工验收阶段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生态环境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政府部门承担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47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 |
竣工验收阶段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双方协商,收费标准参考国测财字〔2002〕3号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8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书(表) |
竣工验收阶段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卫生验收 |
卫健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竣工验收阶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
应急管理部门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 |
安全评价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0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防护效能检测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
竣工验收阶段 |
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
人防部门 |
【规范性文件】安徽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1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竣工验收阶段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部门 |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
政府部门承担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52 |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 |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报告 |
竣工验收阶段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交通运输部门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招投标或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3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材料、建筑节能、主体结构等)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
竣工验收阶段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4 |
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竣工验收阶段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住建部门 |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消防设施检测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招投标或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5 |
房产测绘 |
房产测绘报告 |
竣工验收阶段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
住建部门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房产测绘费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招投标或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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