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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623840P/202212-0002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池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春英解读《 池州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池数资〔2022〕4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2-12
废止日期:
【主要负责人解读】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春英解读《 池州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2 08:30 来源: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池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12月9日,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印发《 池州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池数资〔2022〕4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当今时代,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强调:“一手抓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一手抓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栽树工程”,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不断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2022年3月2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任务。

(二)起草依据

《实施细则》制定依据有:《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顺应数字化转型趋势、抢抓数字化发展机遇的应有之义,将有利于精准识别大数据企业、摸清大数据产业底数,有利于精准施策、加强大数据企业扶持力度,有利于更好开展大数据产业“双招双引”、健全大数据产业生态,培育池州市大数据领域有影响的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池州市大数据产业,为“数字池州”高质量建设发展增添强大动能。

三、起草过程

2022年3月2日,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后,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班对上海、天津等沿海发达地区及合肥等省内先发地市的相关文件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参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省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对市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培育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8月3日,我局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10月8日-11月7日,我局通过池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10月28日,我局组织召开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安徽智元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惠微电子有限公司等6家大数据相关企业代表参加会议,并积极建言献策。现场征集具体意见10条,梳理汇总后形成3条有效修改意见,其中2条予以采纳【一是建议将认定程序中“企业信用查询材料”由审查单位组织统一系统查询,二是建议说明认定为大数据企业后能够获得哪些具体扶持政策】。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11月8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12月9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规范池州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培育池州市大数据领域有影响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池州市大数据产业,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探索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池州市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全文分为6章,共15项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主要任务,明确了大数据企业的内涵:池州市大数据企业是在池州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大数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申请认定大数据企业的四个必备条件以及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的三个额外条件。主要从在池注册满一年、诚信经营、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示范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认定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了从企业申报、县区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等一套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县(区)、经开区辖区内企业须辖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专家组评审同意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颁发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四年,认定有效期内达到大数据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每年复审或认定时提交申请。

第四章培育措施,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明确了7条培育扶持措施及其应履行的义务。经认定为大数据企业后可享受重点扶持、税收优惠、遴选参与省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支持参与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等优惠政策。大数据企业应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原则上在大数据有效期内不得更换,积极配合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开展数据开放共享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申报大数据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六种情形的,将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明确主体变更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书面报备。

第六章附则,对各级主管部门提出管理要求,明确了《实施细则》施行日期。

六、特色创新

一是注重培育扶持。通过完善大数据企业配套扶持政策,强化政策导向,提高企业认定积极性;对市场主体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加以明确,通过政策和责任两方面强化,将认定工作做深做实。

二是坚持便企利企。规定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申报时,按照“能享尽免、方便企业”的原则,除需提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等必备资料,其他相关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同时针对培育认定工作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过程管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池州市数据资源局将根据《实施细则》组织开展2023年度池州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专题培训等工作,通过市政府信息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官方网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池州人社”微信公众号等多途径向社会发布《实施细则》解读宣传材料,便于全市党委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业熟悉掌握《实施细则》。

二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深入推进全链条发展,构建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为开展培育认定工作夯实基础。

三是指导各地配套培育认定政策措施,切实将政策引导工作落到实处,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咨询科室:综合规划与应用科  林建华

咨询电话:0566-256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