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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开始时间:2023-04-27 16:45 结束时间:2023-05-27 14:51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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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研究起草了《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

二、征集渠道:

(一)网站留言:此页面“我要留言”版块进行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409办公室 ,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766403711@qq.com;

(四)联系电话:0566-2567921。

来信请注明“《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池州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宝贵建议!

三、起草说明: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依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文件。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认真研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等文件,形成《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2022年10月28日,我局书面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收到47家部门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共征集4条有效反馈意见,针对征求意见建议,我局逐条进行研究商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

1.总则部分,主要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制定目的、项目定义、基本原则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对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建设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等提出要求;

2.统筹规划和建设运维部分,主要明确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及批准程序,同时对计划执行、计划增补,以及市级年度计划审核、跨层级跨部门项目管理作出规定;

3.项目申报与审批部分,明确项目申报、项目审批等程序要求市级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市、县(区)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区)按程序审批;

4.项目实施与监督部分,明确项目管理、安全保障、工程监理、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建设内容调整等要求,强调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等基础设施资源,在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开展集约化建设。明确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5.项目验收与评价部分,明确项目验收程序,对知识产权保护、档案和保密管理、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同联动、项目自评价、后评价工作等作出规定;

6.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在履职过程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情形、项目实施不达标,不按初设批复和合同执行的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7.附则部分,明确解释权和生效期,对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审查作出规定。

《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各级人民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统筹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划、申报、预审、年度计划、立项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预算、绩效评估、审计监督以及项目运维年度预算审查等。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委办(市密码管理局、市保密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七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职能职责,履行相应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九条 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池州节点,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池州节点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批同意。

第二章  统筹规划与建设运维

第十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及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城市信息化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经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各县(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因特殊事件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提出评估论证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征集市直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预审联审,经专家论证后,纳入市本级储备项目库。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各县(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经本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各县(区)储备项目库,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全市年度储备项目统筹拟订本市(含县、区)政务信息化储备项目库,经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市本级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形成市本级年度计划,各县(区)按流程批准形成县(区)年度计划后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并统一报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四条 市、县(区)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市直部门实行统筹规划、统筹建设,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市、县(区)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市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市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县(区)不再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池州节点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池州节点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池州市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全面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降低信息化项目运维成本。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政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密码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网络安全预算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条 已经纳入市本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一条 年中需追加安排的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未进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先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预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项目实际对建设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集约建设、数据共享、资源共用复用等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区)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池州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的共享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新建信息化项目,在初步设计与概算中应对项目运维进行专门设计,作为后续申请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项目概算中不得列支运维费用或变相列支运维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运维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情况、运维需求、运维技术、管理方案、预算计划等资料报送本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本级财政部门依据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安排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护。信息化项目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代理建设或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网信、发改、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基本信息。

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试运行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市本级概算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部门联合网信、公安、发改、财政、审计、档案、密码管理、保密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数据资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保密管理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部门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十五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及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各级数据资源和财政部门。数据资源部门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后评价工作完成后,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后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投入、运维资金安排等参考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的,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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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发布《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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