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形成《池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审、部门联审、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项目验收等工作规程(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时间:自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网站留言:此页面“我要留言”版块进行留言。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1073556068@qq.com
联系人:林建华、方炳江 联系电话:2567921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池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审、部门联审、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项目验收等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细化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预审、部门联审、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项目验收等要求和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和建设实效,根据《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市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新范式有关要求,创新推动信息系统形态从“烟囱式”向“平台式”转变、建设模式从“承建厂商全流程建设实施”向“设计、开发、运维分阶段实施”转变、资金支持方式从“审项目分资金”向“谋场景比项目”转变,重点围绕全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迭代工程、“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能力提升工程、数据工程和场景创新工程等,谋划、设计、申报、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情况、数据资源等,聚焦履职尽责、企业群众需求和工作痛点难点堵点,按照在一体化平台池州节点上建设思路,整合部门存量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谋划提出场景建设需求,开展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原则上应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划设计相衔接。
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谋划提出年度场景创新建设需求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场景申报是场景类项目申报的前置条件。
第四条 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项目由市委办公室(内网办)负责前置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前置审查意见按规定完成审查工作。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按规定原则上由市公安局汇总相关需求后统一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并统一完成后续建设、运维等工作。
第五条申报年度计划项目需通过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项目不予办理,涉密项目材料按照保密规定报送。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实行项目全程线上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审、市县联动机制。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审,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由牵头部门统一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对各县(区)有共同业务需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级部门统筹完成申报、建设,各县(区)不再单独建设。市直各部门向各县(区)部署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应当事先征求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加强市县(区)联动衔接和集约节约建设。
第二章 预审与部门联审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对条件成熟的新建、升级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适时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报,下属机构申报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统一申报。购买服务形成信息系统类项目参照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交单位正式申请函(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投资规模以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和《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1),并结合项目类型提供《场景申报表》(见附件1-2)、《数据工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3)等材料。
第八条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储备库。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市直各部门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场景),列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储备库。
第九条 实行市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管理。按照"基础先行、先急后缓"的原则,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前会同网信、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项目(场景)进行联审并提出下年度建设计划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年度计划编制按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统筹确定。
第十条 项目(场景)联审按照以下要点组织开展: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充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数字化顶层设计;
(二)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池州节点上建设;
(三)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四)是否充分考虑集约节约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五)是否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并落实安全有关要求;
(六)项目计划和投资估算是否科学合理;
(七)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下一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纳入项目储备库,未入库的项目须经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后方可申请。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将预审与部门联审合并审查。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得未批先建。年度计划实施原则上须与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反馈意见相衔接。
第三章 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文本应符合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方案编制要求以及批准的规模及标准。
第十四条为提高审批效率,已经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初步设计与概算报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直接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正式申请函(包含项目编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以及资金来源等内容),项目编码须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查前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赋码;
(二)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纸质文本及电子版文档(见附件2-1);
(三)市级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表和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反馈清单;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回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查分为初审和第三方评审两个环节,第三方评审原则上须初审通过后方可进行。
初审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机关内部相关科室(内设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并提出相关审查意见。
第三方评审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度,采取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审查两种方式。采取专家审查的由专家组提出审查意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的,由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的范围、内容及规模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规模与标准;
(二)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三)初步设计是否涉及信息资源共享,若涉及则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见附件2-2),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四)初步设计是否包含信息资源规划、共享和复用系统设计、安全系统设计等;
(五)初步设计是否对项目运维进行专门设计,不得列支或者变相列支运维费用;
(六)概算编制是否完整,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七)初步设计是否包含数据接口开发及技术规范和文档;
(八)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第十八条初审和第三方评审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照审查意见编制修改说明,并将完善后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纸质(正式文件)及电子版文档一并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照项目单位提交材料再次组织审查通过后,按规定出具批复文件。
年度计划外追加安排的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市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内容后进行初步验收,项目试运行结束后,组织竣工验收。
对概算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备案表》(见附件3-1)。对概算投资3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初步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联审。
未通过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数据资源目录未纳入市级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时,根据项目情况,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现场查验和会议评议等形式进行。
(一)现场查验。赴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查验,主要包括系统功能的实现、设备数量及参数配置等。
(二)会议评议。采取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情况介绍、现场查阅资料、专家质询与讨论等方式,最终形成《项目综合验收意见表》(见附件3-2)。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初步设计方案与概算批复和招标采购合同要求全部建成,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对照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所列软硬件设备品牌、参数、功能点进行符合性审查,形成软硬件符合性审查清单;
(三)检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以及网络和数据安全建设有关规定;
(四)检查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出具的同意项目验收意见;
(五)检查项目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予以整理归档;
(六)其它需查验内容。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含电子版和纸质版):
(一)申请材料: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3)、项目初步验收情况表(附件3-4)、项目初步验收报告(附件3-5)。
(二)基础资料:立项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项目设计文档及实施方案等。
(三)竣工资料:试运行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测试报告、材料清单、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初验报告、软件测评报告(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应急预案、完成情况对照表、资产清单、用户使用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三类: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
(一)对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
(二)对材料提供不详尽,或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且难以确定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需要复议。
对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在一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展情况说明等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可。
(三)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1.未按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和招标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
3.未经项目批复单位和项目单位认可,擅自调整项目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6.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
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结论是项目建设经费拨付依据,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支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保密测评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并经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运行维护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推行集约化、标准化管理,建立运维服务目录,对通用服务和产品进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管理。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运维项目预算申报进行联合审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对运维方案可行性、概算合理性等进行专业性审查,市财政局重点通过往年预算安排、当前财政状况等进行统筹性审查。根据工作实际,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查。
第二十九条市直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年度预算申报有关通知,对本单位(包括二级机构)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进行梳理、汇总,分别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文件、验收报告、现运维方案等;合同期内续签的项目,报送上一年度运维合同、付款凭证等。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有关文件通知,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论证后,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正式申请函、初步设计与概算方案、论证意见、政策依据等材料,提出项目审查申请。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对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进行审查,按程序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后续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规程未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30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池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审、部门联审、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项目验收等工作规程(试行)》修改意见。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