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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623840P/202004-0001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20〕13号
成文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4-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16:34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2015923日印发的《池州市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池政办〔201547号)同时废止。



                      2020年430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运维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网络、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软件和数据正常运行而购买服务或升级更新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预审、年度计划、立项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作为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项目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职能职责,履行相应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信息化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直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报市委网信办、市数据资源局。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市级政务云平台、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等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上述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市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政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密码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网络安全预算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预审制,项目单位应根据行业规划和部门需求,提前做好项目谋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委网信办组织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单位按照基础先行、先急后缓的原则,选择储备项目向市数据资源局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未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根据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结合城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商市委网信办提出年度建设初步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年中需追加安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追加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未进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前应先由市数据资源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复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送市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审查意见下达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第十五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全面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降低信息化项目运维成本。新建信息化项目,在初步设计中应对项目运维进行专门设计,作为后续申请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项目概算中不得列支运维费用或变向列支运维费用。

第十六条 信息化运维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情况、运维需求、运维技术、管理方案、预算计划等资料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审查初核,市财政局根据市数据资源局初核意见统筹安排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护。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代理建设或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确需调整、变更的,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按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信息化项目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试运行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概算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委网信办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档案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224个月内,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市数据资源局将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并上报市政府。后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投入、运维资金安排等参考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的,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全局性重大应用信息化平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与市级工作衔接,促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要求,各县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政务云数据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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